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调解案件

零距离法庭:50余万元,成功调解!

日期:2024-04-19 作者:童园园来源:立案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南陵县法院位于县交警队的“零距离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3月的一天,陶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G318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某交叉路口左转弯行驶时,与沿G318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至路口的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陶某、马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马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4月15日,陶某与马某家属来到南陵县法院县交警队“零距离法庭”,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调解员参照司法实践中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结合双方所负的事故责任,帮助双方当事人核算出陶某应支付给马某家属的赔偿款在55.6万元至57万元范围内调解过程中,陶某自己经济窘迫,事故发生后,他已经全力垫付了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8.9万元,包含车辆保险可赔付的9.8万元陶某的子女经济并不宽裕,面对金额较大的赔偿款也面露难色。陶某希望马某家属能够降低赔偿要求,但马某家属一直坚持生命无价,坚决不肯作出让步。因赔偿数额较大,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调解员见双方情绪激动争议较大不利于调解的继续进行,于是建议他们先回家商量,待情绪稳定后再组织调解

417日,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双方再次来到“零距离法庭”,调解员见双方心情有所平复,于是“趁热打铁”,居中调解,通过对比调解与诉讼的优劣势,同时结合的经济水平以及陶某上有需要赡养的母亲,下有需要抚养的子女的现实困境引导马某家属互谅互让最终,马某家属同意赔偿金额降低为51.8万元,扣除陶某已垫付的18.8万元,还需支付其33万元陶某女儿表示自己还年轻,愿意承担剩余的赔偿款。但因马某家主要成员未全部到场,授权委托手续不完善,双方在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后,同意4月18日前来签订调解协议。第二天,双方如约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剩余的33万元赔偿款于一个月内付清。

    今后,南陵县法院将继续进一步发挥零距离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努力打造解纷新阵地,激活基层治理“新引擎”,切实打通服务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最后一百米”。


来源:立案庭

供稿:童园园

编辑:黄洁

审核:张友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