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蒋某某等三人合伙购买了南陵县三里镇某某村山场林木,部分林木因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遗留在山场。2022年3月初,董某某与万某某合伙承包了位于该区域的116亩山场。2022年3月底4月初,董某某与万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蒋某某等人遗留在山场的林木砍伐,并出售给三里镇某某加工厂,得款17420元。后经鉴定,山场被采伐林木蓄积10.4526立方米。2022年11月,董某某与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过程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该案将择期宣判。
南陵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2024年3月1日在南陵县法院黄墓法庭正式揭牌。今后,南陵县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涉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充分发挥司法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作用,为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刑庭
供稿:黄洁、王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