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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之“我”是谁?看最高院涉彩礼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日期:2024-04-11 作者:牧丽来源:黄墓法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哪些属于可返还的彩礼,定婚时为女方购买的金首饰在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南陵县法院黄墓人民法庭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女方张某返还男方赵某彩礼11万元并退还“三金”,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调解协议即时得到履行。

2023年2月,男方赵某通过相亲与女方张某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23年5月举办订婚仪式,后两人因故分手未能结婚,赵某向南陵县法院黄墓法庭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彩礼等款项共计20万余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明确主张的20万元中包含定亲时给付的彩礼11万元、“三金”购置费用4万元以及举行定婚仪式时时发放的红包以及酒席费用5万余元。经黄墓法庭法官释法析理、明确权利义务,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期间按照风俗会产生一些花费,哪些属于可返还的“彩礼”,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2024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据此,赵某给付的礼金11万元及“五金”4万元,可认定为彩礼范围。但某主张的向张某亲戚孩子发放的红包,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酒席开销费用系用于宴请双方亲属,并非系给付女方的财物,该两项不应认定为彩礼。

    近年来,与彩礼有关的纠纷频频发生,特别在农村尤为突出,一定范围内存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以男方支付彩礼为必要条件的现象。移风易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官也提醒即将逐步婚姻殿堂的准夫妻们,婚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才能更好的磨合,而将高额的彩礼作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前提和增进“感情”的催化剂,两人在共同生活后更容易因为价值观不同、性格不合适等问题产生矛盾,严重的升级为民事诉讼,与当初美好的愿望背道而驰,让人惋惜。


来源:黄墓法庭

供稿:牧丽

编辑:黄洁

审核: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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