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执行在线 > 执行动态

民办学校成被执行人 法院温情执法化纠纷

日期:2024-03-13 作者:李青 黄洁来源:执行局 阅读次数:字体:[] [] []

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芜湖某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芜湖某学校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沪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83,103.5元,并以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被告芜湖某学校一直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遂向南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承办人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是芜湖市的一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承办人随即约谈了学校负责人,并对其深刻阐明了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种种风险。如果学校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对其招生、办学等等均会产生诸多不利后果,一定要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书的确定义务。该负责人表示,自己一定会积极履行工程款的给付义务,避免让学校收到失信惩戒。约谈的第二天,学校将全部给付款项1421309.47元存入银行账户,由案件承办人对该账户进行了划拨。申请执行人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在得知后,对案件办理中失信惩戒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南陵县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给予了高度赞扬。

该案件的顺利执结表现了南陵县法院对“失信惩戒”这一法宝在案件执行中的灵活运用。针对一些涉学校、企业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执行措施的使用一定要慎之又慎。粗暴的对其使用失信惩戒措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学校的运转。近年来,南陵县法院对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灵活运用“负责人约谈”、“失信宽限期”、实地调查走访等等手段,促使企业、民办学校等经营性法人能够及时实现债权或者及时履行义务,努力在执行案件的办理中彰显人民法院“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宗旨。


来源:执行局

供稿:李青 黄洁

编辑:黄洁

审核:奚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