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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2023年度典型案例

日期:2024-01-31 作者:南陵县法院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杨某等人诈骗明星粉丝案

20219月,被告人杨某在网上购买QQ号,将QQ号伪装成某某少年团明星粉丝QQ群。杨某在QQ群中冒充明星助理、客服等身份,以“充值返利”、“充值送礼品”、观看明星直播等为由,诱使某某少年团粉丝向其指定的二维码扫码转账、代付购物订单或充值储值卡、支付小额红包。杨某再将被害人代付成功的商品、储值卡等进行转卖后获利。20219月至20223月期间,杨某诈骗30名未成年受害人,共计人民币127万余元。20221月至2022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QQ群中冒充明星助理、客服等,帮助杨某在购物平台订购商品、联系快递收货等,和杨某共同诈骗上述金额中的78万余元。南陵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依法打击针对未成年人“追星”领域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饭圈文化”盛行,未成年人由于社会经验少、防范意识差、盲目追星等弱点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受害者。南陵县法院依法从严惩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立场和决心。同时,提醒家长、学校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诈教育,培养其网络风险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其自觉抵制不良文化影响,提高识骗防诈能力。

 

孙某某等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3月,被告人孙某某取得南陵县某地林木采伐许可证,202286日至825日,孙某某在明知其采伐范围和采伐方式的情况下,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对其他山场进行皆伐。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孙某某采伐证批准的采伐方式是生长伐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孙某某的要求进行皆伐。南陵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元、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共同偿付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期间损害价值折合人民币72280.25元;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补种1996株杉木树苗,并保证两年存活率达到90%;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意见书费用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破坏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滥伐林木不仅会造成水土流失,而且还会降低森林的生态调节功能,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该案中,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二被告人共同偿付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期间损害,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补种相应杉木树苗,并保证存活率。通过综合考虑刑罚裁量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以恢复相应类型且具有同等价值的生态资源为目标,教育引导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此外,责令二被告人就滥伐林木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不仅彰显了司法公信力,对社会公众也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

 

徐某某受贿案

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南陵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南陵县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在工程招标、项目验收、工程款支付以及车辆超速、超载等违章处罚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张某等7人财物。南陵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例。腐败犯罪不仅给国家财产、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会给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工程招标、项目验收等方面极易形成“围猎”与被“围猎”的利益链,一旦发生腐败犯罪将严重破坏市场竞争规则和营商环境。该案依法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有效实现了刑法的惩治与预防功能。此外,该案中,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法检“两院”密切配合共同打击职务犯罪的决心。

 

马某某赡养纠纷案

马某某系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的母亲,身患慢性肾脏病等多种疾病。20203月,马某某起诉要求三个女儿履行赡养义务,经南陵县法院调解,三个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因年近七旬,马某某疾病症状加重,透析次数增多,同时右眼残疾,需要雇请保姆照顾,之前约定的赡养费已经不足以维持老人正常生活需要,故马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增加赡养费。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年近七旬,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虽有一定收入,但仍不能维系其正常生活、护理和看病需要,故诉请要求许某甲等三人增加赡养费,于法有据,结合马某某的收入及必要支出、本地的生活水平及三被告自身的经济条件,判决三个女儿每月各给付马某某赡养费9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解决赡养问题,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公民的基本法律义务。父母抚养子女与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并非互为条件,因此,子女不能以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赡养义务应尊重被赡养人意愿,以方便生活、有利身心健康为原则,若父母坚持选择在家养老,作为子女应当予以尊重。该案的审理对于社会公众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有利于促进家风文明建设,营造和谐宽容、敬老爱老的舆论氛围和社会风尚。

 

吴某某等34人讨薪案

吴某某等34人系芜湖某服饰公司工人,因该公司拖欠工资,吴某某等人向法院起诉,经南陵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该公司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吴某某等人无奈向南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了解相关案情后,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订单,承办人及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决定对该企业的缝纫机等机械设备采用“活封”的执行方式,并告知该企业可以正常使用到最后一批订单结束,但要严格遵守查封的相关规定,同时督促该企业尽快拿出资金支付工资。在最后一批订单结束后,该企业主动联系买家变卖了这批机械设备。34名工人的20万元工资仅用了10天就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以高效执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小案件,大民生,劳动报酬涉及民生,更关乎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南陵县法院通过高效调解、执行,确保劳动者劳有所获、劳有所得,不断提升劳动者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另一方面,南陵县法院始终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工作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被执行企业灵活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主动履行义务。

 

袁某某抖音视频侵权案

孙某、袁某某原是恋人关系,后双方分手。袁某某因在恋爱期间产生了一定的支出,双方分手后,袁某某向孙某索回钱款导致双方发生纠纷。2023131日,袁某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孙某本人照片、家庭信息公布于抖音,且配上具有攻击性的文字描述。孙某认为袁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造成极大不良影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某未经孙某同意擅自将孙某本人照片、家庭信息公布于抖音,且编辑了具有攻击性的文字描述孙某,已构成对孙某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侵害,显属违法。鉴于案涉视频在该案判决前已由袁某某删除,故判决袁某某在其抖音号上公开向孙某道歉,并赔偿孙某公证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通过“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典型案例。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抖音等新媒体网络平台,言论虽自由,但绝不是无限制的妄为。该案中,袁某某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失实言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应当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作为公民,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的审理对于规范公民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赵某某与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赵某某与丁某某是多年的好友,2020年,双方因为合伙以及借贷关系有大量的资金来往。后双方就借款和还款情况在微信中进行确认,但丁某某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某归还借款本金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南陵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丁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且在语音转换文字过程中存在些许偏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赵某某提交的双方自2021年10月2日至2022年10月29日期间完整的微信语音音频资料,能够证明丁某某向赵某某借款、双方在2021年10月9日进行了结算并且赵某某此后长达一年多时间内一直向丁某某催讨的事实。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自陈述,南陵县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赵某某的诉请。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树立诚实守信社会风尚的典型案例。双方当事人是多年的好友,本应以诚待人、互帮互助。丁某某在双方微信中认可拖欠赵某某借款,也一直承诺待经济条件好转后就归还借款,但在诉讼中对此又予以否认,其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案将“诚实信用”原则写进裁判文书中,旨在引导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遵循诚信道德规范,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与认同度,增强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与教育作用。

 

秦某某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202225日,秦某某前往秦某甲处与其协商宅基地的归属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并发生纠纷。202226日,秦某某与其妻子郭某某一起至秦某甲家门口,秦某甲报警,秦某甲哥哥秦某乙到达现场。后出勤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秦某某头部受伤流血,简单询问后将其带离现场,秦某某随后前往医院检查治疗。20221122日,南陵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秦某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秦某某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陵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陵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秦某某不服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起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南陵县法院将关联纠纷一并纳入实质性化解范围,联合县公安局、许镇镇政府、县信访局等共同化解,最终,秦某某主动撤诉,其宅基地权属问题也一并得到解决。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协同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南陵县法院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主动对接相关单位,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通过实地走访、座谈协商等方式全力推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经过多次劝解、沟通,秦某某主动撤诉,其宅基地权属争议也得到了妥善化解。该案是南陵县多家单位联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凝聚合力共同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关切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和谐稳定,最终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21028日,黄某某以陕西某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义,与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签订《南陵县某处施工前期协议书》,约定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将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黄某某承建。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即自行筹措资金、组织员工入场施工。因陕西某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拒绝按前期协议约定与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遂于202212月向黄某某发送《工程退场通知书》,要求黄某某退场。因双方对已建工程款项的结算以及其他损失无法协商一致,后期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前期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后黄某某起诉要求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南陵县法院主持调解,黄某某与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就案涉工程款及其他损失达成协议,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向黄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黄某某在相关材料、费用结算后撤离现场。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提高涉企案件办理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普遍具有法律关系复杂、双方争议较大、审判周期较长等特点,为了避免僵持状态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持续损失,承办法官先后三次通过现场、线上调解,促成双方就工程款数额、付款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该案中,南陵县法院主动作为,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推动涉企纠纷实质性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充分践行了“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的营商环境建设理念。

 

南陵某工业园区资产拍卖案

南陵县某工业园区某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款导致停产被诉至法院。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南陵某工业园区的不动产、附属设施及抵押厂房内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进行评估并依法启动拍卖程序。为尽快盘活低效土地,加快案涉资产转让,加大拍卖成交率,县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渠道,推荐引进潜在优质竞拍意向人,同时,也让其他市场主体知晓坐落于南陵某工业园区案涉不动产及附属资产即将网络法拍。2023年5月,企业网络司法一拍成功,并追加投资2000万元实施旧厂房改造,力争年底投产。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值超亿元,亩均税收超20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盘活闲置资源、提升资产价值的典型案例。实施“亩均论英雄”改革以来,通过强化“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司法力量与行政力量保持良性互动和协调联动,尽可能解决低效工业企业在清退期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在司法拍卖低效工业存量资产过程中的纽带作用,既能促使被出让资产合法价值最大化,更能推动生产要素精准链接,对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确保高质量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也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养殖户与学校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何某系养殖专业户,与自然村签订了鱼塘承包协议。20233月初,鱼塘开始出现死鱼现象。37日上午,何某向执法机关报案,经调查发现鱼塘旁边学校化粪池的排污口有排污现象。检测报告显示,案涉学校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是导致鱼体死亡的直接原因,造成何某经济损失。多次协商未果后,何某诉至法院。经南陵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学校一次性赔偿何某经济损失10万元。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南陵县法院向案涉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并及时得到反馈。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因环境污染引起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案涉学校因排污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导致鱼塘的鱼类大量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风险,南陵县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向案涉学校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学校加强监管,完善日常排污检测,切实履行环保义务,共同守护美丽南陵,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王某某与陈某某相邻权纠纷案

陈某某和王某某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两人也是相处了几十年的邻居。但在2020年,陈某某将老屋翻建后双方矛盾爆发,陈某某认为2019年王某某在自家屋后建造围墙时占用了其田地,要求将围墙拆除,而王某某则认为没有,经过镇村多次调解未果。2021年,陈某某一气之下,将王某某告上法院。由于双方矛盾较大,南陵县法院弋江法庭经过多次调解未果后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陈某某户败诉。判决后,王某某围墙被人推倒,王某某将陈某某夫妇诉至法院,陈某某夫妇又提起反诉。为了纠纷得到妥善化解,南陵县法院弋江法庭联合村委会等,多次前往现场察看,并通过联系陈某某儿子,提供调解建议。最终,经过五轮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人民法庭主动融入基层治理,充分发挥定分止争功能的典型案例。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南陵县法院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紧扣“三个面向”“三个便于”“三个服务”工作原则,始终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做到小事不小办,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邻里和谐,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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