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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依法处理一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

日期:2024-01-04 作者:林先宏来源:黄墓法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2012年12月12日,蔡某某与陈某某登记结婚。2019年间,陈某某与强某某相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双方在此期间多次发生资金往来,截止2022年11月,强某某实际收到的金额为898311.36元。现蔡某某以陈某某的赠与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强某某返还赠与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蔡某某与陈某某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某为了维持与强某某之间的不正当婚外男女朋友关系,将涉案财产赠与强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强某某明知陈某某已婚,仍多次接纳陈某某的赠与,双方的赠与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公序良俗,故认定陈某某与强某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现因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故强某某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898311.36元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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