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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某、叶某某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日期:2023-12-27 作者:任俊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110月,被告人江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浩天烟酒商行”黄某某等人手中购得香烟,并在昆山市锦溪镇等地贩卖给陈某某、欧某某、刘某、赵某某等人对外销售,涉案价值3970167元,非法经营获利79000余元。被告人叶某某在2018年至2020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路边商贩处购得烟草制品,在上海市青浦区、松江区、嘉定区等处贩卖给孟某、叶某某、仲某、阮某某等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969955元,非法经营获利19000余元。

2018年至202110月,被告人江某某在明知上线所卖香烟为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从其上线处多次购得假冒伪劣卷烟在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销售给丰某某、种某某、顾某、张某某、颜某某等人对外销售,涉案金额1815265元,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非法获利181500元。被告人叶某某在2018年至2019年,在明知其上线所卖香烟为假冒伪劣卷烟的情况下,仍从其购得假冒伪劣卷烟,并贩卖给孟某、张某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非法获利5200元。2021年国庆节期间,被告人江某某与叶某某经共同商议,决定合伙销售假冒伪劣香烟,二人共同销售假冒伪劣香烟非法获利20000元。南陵县法院遂以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0元;以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典型意义:烟草制品属于国家专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运输、储存、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各被告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为获取利益仍实施销售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还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卷烟市场历经高压整治,制假售假现象逐年好转,市场局面逐渐平稳规范,但在高额暴利的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以倒卖卷烟、非法运输、假烟调包、非法收购等方式顶风作案,以身试法,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卷烟经营与消费秩序,使国家与消费者利益蒙受损失。南陵县法院对此案件的宣判不仅体现出在新市场形式下,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的高度警惕性,而且有力打击了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卷烟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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