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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徐志林受贿案一审宣判

日期:2023-12-29 作者:任俊、伍靖来源: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2023年12月29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陵县城市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徐志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徐志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对徐志林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7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徐志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徐志林在担任南陵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南陵县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程招标、项目验收、工程款支付以及车辆超速、超载等违章处罚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张某、李某某、徐某等7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37万余元。



南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志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徐志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在看守所表现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由南陵县人民法院院长胡国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由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鲁月平担任公诉人。


来源:刑庭

供稿:任俊、伍靖

编辑:黄洁

审核:潘礼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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