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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法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3-12-13 作者:南陵县法院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南陵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的职能作用,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与司法护企有机结合,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南陵县法院选出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01某容器公司与某酒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被告某酒业公司向原告某容器公司采购大量玻璃瓶,某容器公司依约履行了发货义务,但某酒业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40余万元未支付,某容器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南陵县法院,并申请了诉讼保全。南陵县法院依法查封了某酒业公司相应价值厂房,并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后,某酒业公司以保证企业正常为由向南陵县法院申请解除对其有关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厂房的查封,为此提供了基酒和银行存单等相应等值担保物,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承办法官立即审查被冻结的账户是否涉及公司基本账户以及被查封的厂房是否影响了企业申请贷款。为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保全措施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影响,南陵县法院依法及时裁定解除对某酒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的查封,同时变更裁定保全价值相当的其他标的物。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实善意保全司法理念,合理采取保全措施,是法院司法服务大局、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该案中,南陵县法院依法及时裁定解除对某酒业公司有关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厂房的查封,并裁定变更等值保全担保物,既符合法律规定,也能保护某酒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维护某容器公司后续裁决的不落空,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02某银行南陵县支行诉南陵县某村委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9年2月26日,原告某银行南陵县支行与朱某某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朱某某向原告借款金额340000元,用南陵县某房屋作抵押,期限为228个月,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2019年7月18日,某银行南陵县支行按照上述贷款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340000元。后朱某某因疾病死亡。经原告申请,南陵县法院判决指定被告某村委会为朱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承继朱某某遗产的范围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9342.02元及相应利息等。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朱某某的遗产管理人,有义务用其实际管理的朱某某遗产清偿债务。故判决被告用其实际管理的朱某某遗产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39342.02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主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典型案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可以保障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非正常死亡人数庞大,遗留下来的财产处理问题相当困难和复杂。如何处理好该类人员遗产上的债务及发挥好遗产价值尤为重要,民法典首次正式确立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该案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先行判决指定某村委会担任借款人朱某某的遗产管理人,然后再判决其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管理责任,使得银行敢于对外贷款,增强金融安全信心,让财产能进入市场有效进行流转,最大程度发挥财产价值,促进生产和消费。

03芜湖某电缆公司与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芜湖某建筑劳务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1日,原告芜湖某电缆公司与被告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芜湖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向芜湖某电缆公司购买电缆,合同第6条载明以上所有到场货款出库单签收人务必为乙方俞某签字验收。如以上货款乙方无法按期支付,则芜湖某建筑劳务公司需承担上述付款责任,未见王某在该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芜湖某电缆公司按约向供货,由芜湖某建筑劳务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在出库单上签字(货物金额为749495.26元)、芜湖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作人员陶某、王某某分别在出库单上签字(金额分别为1476586.59元、37729元),以上货款合计2263810.85元。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向芜湖某电缆公司支付货款753961.40元,欠芜湖某电缆公司货款1509849.45元。芜湖某电缆公司遂向南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1509849.45元及相应损失,芜湖某建筑劳务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南陵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后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典型案例。案涉买卖合同前期由王某进行洽谈,王某系案涉项目负责人,虽然出库单不是到场货物出库单签收人俞某所签,王某、陶某、王某某收货前后,俞某签收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能够确认王某、陶某、王某某收货的事实。此外,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芜湖分公司也向芜湖某电缆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753961.4元。故王某、陶某、王某某在出库单上签字和俞某签收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对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有约束力,安徽某建筑工程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供货时原、被告双方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操作,导致双方发生争议。通过该案的裁判,促进商事主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防止和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对于避免当事人诉讼和诉累、提高商品流通环节的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04黄某某诉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8日,黄某某以陕西某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义,与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签订《南陵县某处施工前期协议书》,约定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将案涉装饰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由黄某某承建。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即自行筹措资金、组织员工入场施工。因陕西某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拒绝按前期协议约定与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遂于2022年12月向黄某某发送《工程退场通知书》,要求黄某某退场。因双方对已建工程款项的结算以及其他窝工、材料等损失无法协商一致,黄某某一直滞留现场,导致后期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遂先行诉至南陵县法院并要求对前期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黄某某起诉要求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经南陵县法院主持调解,黄某某与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就案涉工程款(包括窝工、材料损失等)达成协议,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向黄某某分四期支付剩余工程款154万元;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后,黄某某撤场并办理现场材料交接;撤场前,黄某某结清施工期间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同时向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开具正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该案中,为促使案涉工程尽快复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南陵县法院始终将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承办法官通过多次勘验工程现场、耐心释法析理,最终,在经过多轮数小时的调解后,双方就工程款数额、付款期限、停工损失的承担和撤场前费用的负担等细节达成一致意见。目前,芜湖某医疗管理公司已按期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且黄某某亦按约撤离施工现场,后期工程如期开工。南陵县法院坚持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贯穿于涉企案件立审执全过程,在公正司法的同时兼顾各方效益,切实让各方感受到高效的“审判速度”与贴心的“司法温度”,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05芜湖某工业园公司与某管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芜湖市中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内容,判令某管委会向芜湖某工业园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租赁厂房交付时止按1798299.36元/年标准计算的租金及相应利息损失。2022年3月22日,芜湖某工业园公司就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月21日的租金及利息部分向南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额共计300余万元。因芜湖某工业园公司与案外人南陵县某投资公司间存在其他债务纠纷,且矛盾纠纷较大,在南陵县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下二者间债权债务关系梳理进度虽有有效推进,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南陵县法院在两次“江淮风暴”执行行动中,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分别牵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监督的方式,两次约谈了某管委会的负责人,要求其务必在时限内全额予以兑现。最终,在南陵县法院强制执行下,该执行案款包含利息部分全额汇入法院账户。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高效妥善处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的典型案例。通过一把手包保推进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处理,同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见证监督的方式,真正促进了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高效执行。而这些举措切实起到了助企纾困的良好效果,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06某融资担保公司与芜湖市某塑业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根据南陵县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被执行人芜湖市某塑业公司需清偿申请执行人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损失合计770余万元,并且芜湖市某塑业公司抵押给某融资担保公司的不动产及机械设备等动产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最高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南陵县法院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现涉案抵押资产设定抵押前,芜湖市某塑业公司已将抵押资产包含厂房、土地及机械设备在内一并对外进行了出租,且后续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以该份租赁合同的租金设定了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考虑到涉案资产租赁在设定抵押之前的实际情况,且本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租赁事宜并无分歧,申请执行人即抵押权人也认可该涉案租赁合同,故南陵县法院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协调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租人三方利益,进行了涉案厂房、土地及机械设备的带租拍卖,充分保障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后在将相应情况充分对外进行公示后,涉案资产在经过33轮竞价后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以947万余元价格竞得。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通过“带租拍卖”的形式处置资产的典型案例。处置周期长、变现率低、财产涉及纠纷多是财产处置案件的共性问题。处置不当会对被执行人和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南陵县法院通过积极组织沟通协商,对案涉抵押资产实行“带租拍卖”,确保承租企业生产经营在本次涉案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受影响,充分保障承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与政府对接,保障相关企业依法参与竞拍,充分实现了资产的盘活,通过优质资产入驻的方式实现了资源的高效利用,为我县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力量。

07某镇政府与芜湖市某保健品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04年9月,某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方式与芜湖市某保健品公司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公司因资金原因未能按约定完成投资,使该处工业用地长期闲置,造成社会资源极大浪费。2013年,双方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由某镇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向芜湖市某保健品公司支付了补偿款。芜湖市某保健品公司收取补偿款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拒不协助镇政府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至2023年本案恢复执行,该企业已经无正当理由强占该厂房长达七年之久。为了盘活存量资产,某镇政府申请了恢复执行。南陵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在芜湖市某保健品公司厂区门口张贴了腾退公告,该企业在腾退期限届满后,仍未腾退。南陵县法院在开展江淮风暴惠民暖企集中执行行动中,对强制腾退工作的社会风险进行了认真研判,制定了周密的行动方案,并为强制腾退提供了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见证执行行动。南陵县法院院长前往执行一线指挥,协调基层组织,动员相关人员主动腾退。执行腾退过程中,执行干警对现场进行了察看,走遍厂区的每个角落,对现场情况以影像资料和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在确认厂区内无该公司的机械设备、产品、办公设施等生产物资的情况下,向镇政府交付了执行标的物。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协调各方强制腾退厂房的典型案例。南陵县法院利用江淮风暴惠民暖企集中执行行动的有利时机,对执行强制腾退中矛盾较大的案件进行执行攻坚,落实一把手责任,强化执行联动机制,促进地方政府盘活社会存量资产,集约社会资源,避免长期浪费。有力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助力优化县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08安徽某科技公司与江苏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被告江苏某科技公司因需采购相关配件,与原告安徽某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安徽某科技公司依约向江苏某科技公司提供货物,2023年6月,双方就相关款项进行对账,后江苏某科技公司一直没有付款,安徽某科技公司无奈诉至法院。案件生效后江苏某科技公司仍未主动履行,安徽某科技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判决内容,该起案件标的额超过百万元,一边是申请执行企业的权益能否得到及时兑现,一边是被执行企业未及时履行生效裁判,账户被冻结、纳入失信名单,“一刀切”的措施可能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综合考虑之后,南陵县法院积极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执行干警耐心向双方企业负责人释法析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决定给予被执行企业一定的“失信宽限期”,让被执行企业江苏某科技公司在宽限期内主动筹措资金,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签署后,对被冻结的账户进行了及时解封,既保障了后续正常的生产经营,同时促使其能更快地筹措资金履行义务。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灵活运用“失信宽限期”,助力企业“双赢”的典型案例。众所周知,企业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会产生重大影响,反而让偿还债务难上加难。因此,南陵县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失信宽限期”,给企业“缓口气”,以便主动履行义务。南陵县法院积极践行“惠民暖企”理念,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通过灵活运用相关机制和措施,既让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得以持续,又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最终实现“双赢”。避免“办结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

09宣城某公司与芜湖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宣城某公司和被执行人芜湖某建设公司系多年合作伙伴,因芜湖某建设公司拖欠货款一年多未支付,宣城某公司向南陵县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但芜湖某建设公司因资金未回笼所以没有按时支付第二笔案款,故宣城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拿到案件后,执行干警仔细研究案情,考虑到双方系多年合作伙伴,且被执行人并非恶意拖欠货款,本案有化解矛盾的空间,所以执行干警努力做双方工作,争取能够化解纠纷。8月16日上午,南陵县法院执行干警来到芜湖某建设公司,组织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同时芜湖某建设公司将260万案款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保障企业正常发展的典型案例。该起案件的成功履行,仅是南陵县法院在“江淮风暴”惠民暖企集中执行行动中的一个缩影,一方面,能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不会因为纠纷影响双方发展。本案执行既有效率,也有温度,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10芜湖某线缆有限公司破产案

基本案情:芜湖线缆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自2012年起作为被执行人在浙江多家法院存在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额高达近1.3亿元。因厂区由15家零星低效企业承租,法院无法通过强制手段对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处置,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利用。2022年6月1日,南陵县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南陵县法院首次启用破产专项资金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尽责,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突破来自债权人、托管人和承租户的多重阻力,最终与承租户就解除合同和搬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企业财产,该企业最终以2088万余元的价格实现破产财产变现最大化。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以破产程序推动化解执行难典型案例。该案历时半年,共盘活园区土地98.44亩,盘活厂房1.51万平方米,推动了“僵尸企业”快速有序退出市场,通过“腾笼换鸟”,助推县域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该案首次启用破产专项资金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尽责,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同时也是府院联动机制保障破产审判顺利开展的生动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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