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3民初4324号
李飞:
我院受理原告吴根生与被告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根生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86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工资款自起诉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