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3执恢490号
何金华: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23执恢49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金华名下的位于三里镇富民南路的不动产(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34488号)。” 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