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民事案件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吗?

日期:2023-10-17 作者:伍靖来源:审管办 阅读次数:字体:[] [] []

    俗话说:“养育之恩重如山。”虽然不是亲生孩子,却视如己出,倾尽所有。今年70岁的王大爷(化名)本该颐养天年,享受儿孙绕膝的幸福晚年,但养子王某某却“不知所踪”,狠心“抛弃”养育自己多年的养父。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结一起收养关系纠纷案,判决解除王大爷与养子王某某的收养关系。

案情回顾

王大爷未婚、也没有生育子女。王某某在不到10 岁的时候被王大爷收养,后来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王大爷将王某某视如己出,含辛茹苦把王某某抚养成人,直至成家立业,特别是在其生活困难时王大爷更是倾尽所有。但王某某长期外出务工,一直没有出现,三年以来,王大爷一直联系不上王某某,无奈一纸诉状将自己养育多年的孩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在1992 4 1 日前符合事实收养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本案中,王大爷收养王某某的行为发生在1992 4 1 日之前,双方符合法定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条件,王大爷提交的户口簿上“与户主关系”一栏注明“养子”,可以认定他们公开以养父子关系共同生活,王大爷将王某某抚养成人并成家,履行了养父的义务,但王某某长期外出务工,双方矛盾无法调和,且连续三年不曾联系,王大爷亦无法联系王某某,故王大爷诉请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收养子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完成登记手续。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百善孝为先,孝亲敬老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此外,养育之恩大如天,养育赋予了子女新的生命,即便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心怀感恩之心,给予关心、照顾,尽到赡养之责。

来源:审管办

       供稿:伍  靖

编辑:伍  靖

审核:潘  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