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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促和谐 化解矛盾止纠纷

日期:2023-10-09 作者:涂消消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南陵县法院受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的合伙人在原告处购买货物,用于与被告合伙项目,后经原告与被告对账确认货款,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半货款,余款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


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被告本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庭审,辩称原告并未与被告直接发生买卖合同关系,认为原告是与被告合伙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结算后支付的近6万元应折抵案涉货款。因原告本人未到庭,当庭无法核实。庭审后,原、被告双方就已支付的近6万元货款是否应折抵案涉货款均补充提交了证据,南陵县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二次庭审。为更好地解决纠纷,二次庭审前,通知了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后,案件承办法官张道海与原、被告进行沟通,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案涉货款及其他款项一并达成调解协议,彻底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实现了案结事了。

    下一步,南陵县法院将持续加大调解力度,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做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为稳经济、保民生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

来源:民二庭

       供稿:涂消消

编辑:伍  靖

审核:张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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