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3执异39号
徐青松:
本院在执行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陵巨威服装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长义、王海生、程邦杰、汪其海、戴吕江、毕建军、胡建生、陈根宝、艾家顺、胡锡芳、吴铜阳、徐青松、陈文兵、周在富、何桢华、王俊、田亚峰、耿素云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长义、王海生、程邦杰、汪其海、戴吕江、毕建军、胡建生、陈根宝、艾家顺、胡锡芳、吴铜阳、徐青松、陈文兵、周在富、何桢华、王俊、田亚峰、耿素云的执行异议。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23执异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