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3执异32号
熊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东源新农村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毕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2023)皖0223执1650号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停止并纠正执行行为,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驳回熊岩、高阳的执行异议申请。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23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