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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团”偷越国境 最终梦碎缅甸 ——五名被告人犯偷越国境罪获刑

日期:2023-09-25 作者:伍靖来源:审管办 阅读次数:字体:[] [] []

最近,反诈题材电影《孤注一掷》引发广泛热议,影片讲述了一部分年轻人被国外高薪吸引,通过诈骗团伙成员组织,非法徒步穿越边境线,却落入了境外诈骗犯罪集团的故事。影片中除了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外,还有偷越国(边)境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日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偷越国境案件。戴某某等五人以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至二个月,缓刑十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戴某某等五人以去缅甸经营餐饮店或务工为目的,在未办理合法有效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单独或结伙多人偷渡至缅甸。其中,在2020228日,被告人戴某某等五人从南京搭乘飞机飞往云南澜沧,次日,在“蛇头”带领下共同从云南某地徒步偷渡至缅甸。被告人戴某某、秦某某在缅甸经营烧烤店期间,因人手不够,二人明知刘某、王某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以“高报酬”引诱并策划路线提供“黄牛”联系方式,拉拢、引诱刘某、王某偷渡至缅甸共同经营烧烤店。闫某某等其他三人则在缅甸境内从事向他人发送赌博链接的工作。20203-9月,五人陆续偷渡回国。202211月,被告人戴某某、陆某被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秦某某等其他三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某等五人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且属于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境外不是致富天堂,千万要擦亮双眼,切勿被所谓的境外“高薪”、“捞金”、“钱景”诱惑,把陷阱当成“馅饼”。无论以什么方式或者什么目的偷越国境,均是违法行为。因此,以身试法偷越国境“打洋工”,回国后等待你的不是衣锦还乡,而是冷冰冰的手铐。

来源:审管办

       供稿:伍  靖

编辑:伍  靖

审核: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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