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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死亡,信用卡欠款还需要返还吗?

日期:2023-09-14 作者:胡圣洁来源:审管办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信用卡纠纷案件,持卡人虽已去世,但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了持卡人名下的房产,遂依法判令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原告某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88499.99元、应收利息218.33元、违约金198.33元。

经审理查明,持卡人潘某某于2022年5月9日向某银行提交申请表,申领信用卡用于房屋装修,并签订了分期业务借款合同,约定分期金额为19万元,分期期数为60期。银行经审核后,向潘某某发放了信用卡,潘某某激活后多次使用并进行部分还款。2022年8月30日,潘某某死亡。银行因清收未果,将潘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妻子、女儿、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某银行上述信用卡欠款本息。另查明,潘某某遗产为其与其妻子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的一半产权由三被告继承。

法院审理认为,信用卡系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潘某某使用该信用卡而未能遵守双方领用合约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潘某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其妻子、女儿、父亲作为潘某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对银行要求三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返还银行信用卡本金、利息、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审管办

供稿:胡圣洁

编辑:伍  靖

审核:潘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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