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3执异35号
朱传礼、芜湖清绣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元兴与被执行人芜湖清绣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中,因芜湖清绣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南陵县人民法院(2023)皖0223民初1259号、(2023)皖0223民初1199号两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戴元兴向本院提出追加朱传礼、胡树青两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一、追加朱传礼、胡树青为(2023)皖0223执1381号、(2023)皖0223执1797号两案被执行人。二、朱传礼、胡树青在(2023)皖0223民初1259号、(2023)皖0223民初1199号两案件确定的被执行人芜湖清绣服饰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戴元兴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吴长发 联系电话:0553-691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