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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23破10号南陵县宝马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日期:2023-08-16 作者:送达中心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3)皖022310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83日裁定受理申请人程本进对被申请人南陵县宝马木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本院审理该案,本院于202389日以(2023)皖022310号案件受理南陵县宝马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815日指定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为南陵县宝马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南陵县宝马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该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西路26-13楼安徽兴皖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范益民,联系电话:13705534376,联系人:张海波,联系电话:1860963360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分配的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南陵县宝马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南陵县宝马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南陵县宝马木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南陵县宝马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39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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