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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因钱对簿公堂 既“伤感情”更“失诚信”

日期:2023-08-10 作者:赵新丽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旨在进一步强化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基本案情

赵某与丁某是多年的好友。2020年,双方因为合伙以及借贷关系有大量的资金来往。2021年10月9日,双方在微信聊到了此事,丁某承认还欠赵某借款8.5万元。此后,丁某归还了赵某1.5万元,但剩余的7万元借款始终没有偿还,赵某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无奈诉至法院丁某辩称,自己在2020年2月至4月以及2021年至2022年期间已经向赵某转账数笔资金,数额已经远远超过赵某所主张的借款金额,已经不再拖欠赵某任何借款。

裁判结果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丁某虽提交了2020年2月至4月数次向赵某转账的凭证,但均发生在双方结算前,故达不到丁某已经还清借款的证明目的。此外,根据双方的微信语音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确认借款金额后,此后长达一年多时间内,赵某一直向丁某催讨,丁某以房屋装潢、结婚以及外面欠债未收回等多种理由拖延。在赵某催讨过程中,丁某也曾作出类似“如果不放心,可以出具借条”的表示,但此后丁某仍未出具借条。赵某也曾作出让步,希望丁某先还5万元,但丁某仍表示没有能力还款。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自陈述,双方借款金额应以双方在微信中确认的金额8.5万元为准,扣除此后丁某归还的1.5万元,即丁某尚欠赵某借款7万元。综上,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丁某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无诚则无德,无信则事难成”,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是多年的好友,本应以诚待人、互帮互助。丁某在双方微信中认可拖欠赵某借款,也一直承诺待经济条件好转后就归还借款,但在诉讼中对此又予以否认,其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风尚,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来源:民一庭

供稿:赵新丽

编辑:黄洁

审核:赵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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