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3执异30号
陶金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晋华与被执行人陶金灿交通肇事罪一案中,申请人王峻枫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变更王峻枫为(2002)南执字第16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八月九日
承办法官:奚峰
联系电话:0553-691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