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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情形下商事主体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日期:2023-07-26 作者:宋代友来源:弋江法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民法典》第八十六条规定:“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规定了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所应承担的四项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

一是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指道德规范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应用,是职业道德的一种,为人们提供了判断商务活动是否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准则。商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包括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纪守法、货真价实、买卖公平、童叟无欺、诚实信用、信守契约等。在商业道德中,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商业道德准则,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严守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追求自己正当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维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是民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多交易是在陌生人的环境中进行的,相互之间的交易主要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对这种信赖的保护,在法律上表现为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如果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则整个交易链可能就会断裂,交易安全受到威胁,交易秩序就会受到损害。所以,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注重维护交易安全,不侵害与之交易的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以维护整个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任务,通过民事法律规范来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形成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

三是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商事主体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政府的监督,更多地体现在行政监管责任上,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商事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商事主体存在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也要自觉接受政府的监督,对有关部门的执法活动予以积极配合。此外,商事主体还要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的正当监督、公众的正当监督。

四是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商事主体,不仅仅是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体,同时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推动者。商事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自身的利益,同时也要承担好应尽的社会责任。一般来说,企业的社会责任可以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负责,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热心公益宣传和慈善捐助,帮助社会中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等等。特别是在国家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能够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愿捐款捐物,积极参加救灾抗疫活动,承担商事主体应尽的社会责任,展现商事主体健康的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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