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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出售查封设备?坐牢苦果自己尝!

日期:2023-07-24 作者:高鑫、陆松来源:审管办、刑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还款义务,执行阶段还擅自出售被查封物品近日,南陵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盛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年。

被告人盛某某系芜湖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21年5月,其公司租赁房屋将被法院拍卖,盛某某向南陵县法院申请将被查封的设备转移出公司租赁房屋,南陵县人民法院同意盛某某的申请,要求盛某某要将设备准确转移地点告知法院。谁料某某在转移被查封设备的过程中,擅自将精密裁板机、宽带砂光机、精密推台锯等,共计12台设备以40000元的价格出售,致使法院裁定、仲裁裁决无法执行。经评估,以上12台设备价值人民币总计75128元。案发后,被告盛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盛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况,南陵县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申请人的权利能够实现。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如果擅自处分,便妨害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南陵法院通过追究盛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刑事责任,有力地维护司法机关查封财产活动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使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法得以实现。同时这也警醒人们生效裁判必须履行,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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