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案件直击 > 大案要案

南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孙某宝等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日期:2023-07-27 作者:胡圣洁来源:审管办 阅读次数:字体:[] [] []

2023年7月27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孙某宝、乔某章等1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其中团伙纠集者孙某宝以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2名被告人被撤销缓刑,判处刑罚;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期,并被判处相应的财产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孙某宝为逞强斗狠,经常纠集被告人颜某华、吴某龙、乔某章在一起,逐渐形成以孙某宝为纠集者,颜某华、吴某龙、乔某章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不法利益,孙某宝多次伙同他人在南陵县境内开设赌场,并雇佣吴某龙、乔某章等人在赌场从事帮助工作。孙某宝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宝纠集吴某龙、乔某章、颜某华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多次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孙某宝、乔某章、吴某龙、颜某华成立恶势力犯罪团伙,孙某宝在恶势力团伙中系纠集者,依法应对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吴某龙、乔某章、颜某华系其他成员,应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及各自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