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0223执恢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骆新童,男,汉族,1951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新龙门路 76 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5105220015。
被执行人:羊军,男,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石铺村大河村 4 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105172336。
本院在恢复执行骆新童与羊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3月9日10时至2023年3月10日10时止在淘宝网依法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羊军所有的皖B8P558奥迪牌小型越野车辆。2023年3月10日,买受人骆新童(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5105220015)以16035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皖B8P558奥迪牌小型越野车辆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骆新童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骆新童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骆新童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奚 峰
审 判 员 陈 周 翠
审 判 员 郑 旭 芝
二0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翟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