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3执异22号
王君敏、王成、汪军、芜湖华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行与被执行人芜湖华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成、王君敏、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5)南执字第0026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裁定如下: 变更深圳市招平申城五号投资中心(有限公司)为(2015)南执字第0026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官:奚峰
联系电话:0553-691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