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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起纠纷 18万元当场支付

日期:2023-06-26 作者:刘亚丹来源:何湾法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买房置产,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买卖房屋时,总是比了又比,挑了又挑,可谓慎之又慎。尽管如此,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却屡见不鲜。

6月25日,南陵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晏某当场支付房屋首付款18万元,原告李某当场申请撤诉。

2022年8月,李某与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购房定金6万元,剩余购房款于不动产过户时支付。晏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双方自行磋商多次未果。李某作为房屋的出售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晏某按照合约规定中房屋总价款的20%,即152000元支付违约金。

承办法官戴起在对案卷进行仔细梳理后,发现晏某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考虑到高额违约金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无疑是一笔巨款,此案如果一判了之,不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本着源头化解的理念,戴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听取双方意见,希望找到双方矛盾“症结”所在。原来晏某经营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因公司工人发生工伤事故,于是晏某将准备用于家庭购房的资金全部先行垫付了工人的工伤赔偿款。考虑到晏某确有苦衷不是故意违约,为此,戴法官一方面从情理上劝导李某体谅晏某此前违约的实际情况,如果判决晏某支付高额违约金,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面从法理上向晏某分析违反合同约定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要诚信履约。


6月25日,在经过法官多次沟通后,李某与晏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价款79万元重新签订合同,并约定合同的履行时间,晏某当场支付首付款18万元,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提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认真审阅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补充协议,尤其是涉及交房条件、交房时间、办证时间等重要条款,清楚知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遵循诚信原则,秉持契约精神,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切不可随意“变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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