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3执异17号
芜湖丁氏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国星与被执行人芜湖丁氏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翟奇伟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变更执行依据(2012)南民一初字第140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沈国星为翟奇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吴长发 联系电话:0553-6828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