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皖0223执恢1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培与被执行人夏一都、盛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汪培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夏一都,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石化二村4栋3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691230281X。
被执行人:盛敏青,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石化二村4栋39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03197109242664。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皖0223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夏一都、盛敏青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汪培481954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夏一都、盛敏青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可实际执行的(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53-6856320、6162110
联系人:蒋法官
执行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