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23执异65号
卢俊、郭丽君、安徽芜湖恒通继续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定财与被执行人卢俊、郭丽君、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戴履财、刘金玉对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恒通公司在芜湖特普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普公司)处的收入800万元(范围) 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制作的(2019)皖0223执365号、(2015)南执字第190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奚峰 联系电话:0553-691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