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23民初1311号
孙小艳:
我院受理原告胡义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胡行知、胡星月、胡鹰涛由原告抚养;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年36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2023年2月21日
承办法官:谢 琼
办公电话:0553-682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