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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动产质权时的注意事项

日期:2023-02-16 作者:宋代友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质权实现就是将质押财产变价,质权人以变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价值的最初估价与最终的变价可能并不一致,这与当事人在设定质权时对质押财产的估算是否准确以及市场价格不断变化有关。但是,设定质权时的主债权是明确的。因此,实现质权应当以清偿质押担保范围的债权为界,质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后,超过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变价款超出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据此,《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质押财产是单个的,质押财产的变价款超出所担保的债权的,应当将剩余价款还给出质人。

第二,质押财产是数个可分的,各个质押财产都担保债权的全部,在实现质权时,如果质权人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其中部分质押财产的价款足以清偿质押担保范围的债权,则应停止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其余的质押财产。因为质押财产的所有权归出质人,出质人只是以质押财产担保质权人的债权,一旦债权受清偿,质权也就消灭了,剩余的质押财产应当归还出质人。

第三,如果质押财产的变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以全部变价款交给质权人后,质权消灭。因为质权的标的是质押财产,质押财产因用于清偿担保债权而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担保债权未清偿的部分,仍然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只是不再是质权担保的债权,而是无质权担保的普通债权,债务人仍然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和出质人不是同一人时,未偿还的债务由债务人承担,出质人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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