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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判决中关于证据认定和撰写的归类简化

日期:2023-02-03 作者:万晓华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所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结构大体为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第三人述称(其中,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其撰写结构也同理),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的举证、质证、法院认证,法院查明的事实、判决说理和判决主文部分。该类民事判决书按照民事诉讼文书规范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应当对于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所举的已经庭审质证后的证据先进行罗列,之后进行论证,然后以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撰写查明的案件事实。该类民事判决书典型地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和裁判案件,高度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这一不变的初心和使命。

    实践中,法官面对当事人所举大量繁杂的证据,在证据认定及事实的撰写上有时颇有畏难感,对此如何化繁为简,便于操作?本文尝试对民事证据认定和撰写进行归类简化。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不足之处,还请同仁们批评指正。

法官在撰写民事判决书时,首先对于原告、被告、第三人所举经庭审质证后的证据进行罗列,之后进行论证,论证应根据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能够直接认定的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等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仔细地梳理分析、论证,从而确定其他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简称证据的“三性”)。这要归类简化为四种情形:

其一,若进行梳理分析后,确认证据具备“三性”,法官应当予以认定,并在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的部分对于该类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写明。其二,若进行梳理分析后,确认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应当不予认定,当然在查明事实部分不予撰写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其三,若进行梳理分析后,确认证据具有客观性,而不具有关联性,法官在撰写时应直接写明因该证据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而不予认定,并对于该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应当不作评判,因为超出了该案范畴,法官是没有权利对于该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进行认定的。其四,若进行梳理分析后,确认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不具有合法性,此类不具有合法性的情形分为证据形式不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内容不合法),或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均不合法。其中,对证据的形式不合法(内容合法)以及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均不合法的两种情形,法官应不予认定,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对于证据的形式合法,内容不合法的证据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因前述已确认该类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该类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一般能够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法官应对于该证据的客观性应予以认定采信(例如无效合同),法官在撰写民事判决书时应当如实地写明该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以便于之后在说理部分对于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论证评判,从而作出准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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