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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继承人如何承担还款责任

日期:2023-02-13 作者:涂消消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南陵县法院受理数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借款人在向银行借款后,不幸去世,其生前贷款无法得到清偿,银行将借款人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及逾期还款、实现债权律师费等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借款人在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且银行已经将借款发放至借款人账户,该债权系真实合法的,借款人应予以归还。但借款人死亡不能归还贷款是客观原因,并非主观违约,所以银行请求借款人一方承担逾期还款、实现债权律师费等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借款人的遗产。经查明,借款人生前留有一套房产,系其与其配偶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遗产为该房产的一半产权。第三,各继承人的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遗产在没分割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各继承人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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