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公告 > 执行公告

(2023)皖0223执恢317号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评估公告

日期:2023-02-10 作者:送达中心来源:南陵县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字体:[] []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3)皖0223执恢317

 

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与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市隆鑫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宏水、陈凤凰、游基扬、徐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市隆鑫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宏水、陈凤凰、游基扬、徐铭未能主动履行本院(2018)皖0223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申请,本院委托芜湖金土地房地产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万达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土地使用权、工业用房及附属物进行评估。芜湖金土地房地产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131日作出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确定估价对象价值1261776元。安徽万达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21110日作出芜湖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工业用房及附属评估报告,确定估价对象价值8861406元。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申请,其要求我院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在淘宝网(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七家平台择一)挂网进行司法拍卖,对此评估报告及网拍平台如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预交评估费用。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和预交重新评估费用,期满后,本院将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底价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通知

 

 

 

0二三年二月十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