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23执540号
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根金与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杨根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本院(2018)皖0223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根金申请,本院委托安徽天恒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九连街道新建村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南陵县建新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九连街道新建村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评估报告,确定估价对象在2022年7月6日的价值2328633元。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根金申请,其要求我院将上述房产在淘宝网(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七家平台择一)挂网进行司法拍卖,对此评估报告及网拍平台如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预交评估费用。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和预交重新评估费用,期满后,本院将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底价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
特此通知
二0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