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邻里法官 > 典型案例选编

南陵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3-01-12 作者:伍靖来源:审管办 阅读次数:字体:[] [] []

1.跨省“废酸”倾倒案: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郑某为了获取赞某集团销售“砂浆助剂”补贴,先后将该集团下属子公司生产的“砂浆助剂”共计378.187吨、存放的“磺化次品”共计30.16吨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酸”共计约274.88吨,运输至安徽省南陵县,交由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由二人共同或各自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等进行填埋或者倾倒、丢弃,并从中获利。经鉴定,被填埋的“废酸”属于具有腐蚀性特性的危险废物;被填埋或者倾倒、丢弃的“砂浆助剂”属于不具有所检项目危险特性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应急处置费用共计574万余元。各被告单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南陵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江苏赞某公司和河北赞某公司罚金40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郑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案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江苏赞某公司、河北赞某公司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处置修复及赔偿等费用合计人民币3564 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倾倒、处置废酸等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南陵县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污染环境犯罪,为守护好绿水青山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警示提醒要严守法律底线,切不能因一己私利破坏生态环境,任何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陆某等11人注水牛肉案:被告人陆某等11人分别是南陵县籍山镇菜市场牛肉经营户。为了增加牛肉重量,获取更多利润,各被告人按摊位销售量大小出资,从外地购进活牛回南陵县,采用将水管从牛鼻插入牛胃的方式,向活牛体内强行灌注自来水,增加牛肉重量后再进行屠宰,所生产的注水牛肉分到各被告人摊位上销售。各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屠宰前向活牛注水,增加牛肉重量,屠宰后进行销售,以次充好,结合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南陵县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陆某等11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禁止各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肉类生产、销售相关职业。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受利益驱使,各被告人为增加牛肉重量,提高营业收入,罔顾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对外大量销售注水牛肉,牛肉注水不仅会导致牛肉营养成分流失,影响肉品口感,降低肉品品质,同时更易造成病原性微生物污染,给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一定威胁。广大消费者一旦发现所购牛肉等食品原材料存在注水等问题,应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携手共建安全饮食环境。

 

3.宛某贪污案:2017年9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宛某在担任某大学留学生管理办公室秘书、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给留学生发放奖学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或拼接留学生信息、伪造奖学金无银行卡发放表、超标准发放奖学金以及代领奖学金等方式,套取中国政府奖学金、留学安徽奖学金和“一带一路”奖学金共计96.2万元。南陵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宛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宛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高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宛某作为高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主任,肩负着管理学生、教育学生、引导学生的重大责任,理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但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犯罪,既侵害了学生权益,也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对教育事业造成严重危害。南陵县法院坚持有腐必惩、有贪必肃,还高校一片净土。

 

4.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2019年2月26日,申请人某银行南陵县支行与朱某某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朱某某向申请人借款三十余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在朱某某未按期还款时申请人有权行使抵押权。2019年7月,申请人按约向朱某某发放了贷款,但朱某某于2019年8月突发疾病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没有继承人,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申请人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南陵县法院申请,要求指定朱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某村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案件受理后,南陵县法院充分调查朱某某生前居住地、有无继承人、遗产状态等。根据查明的事实,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依照规定,判决指定朱某某生前所在的南陵县弋江镇某村民委员会为朱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典型意义: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南陵县法院审理的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典型案例。在民法典中,设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内容,有助于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对于维护遗产权利人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夫妻一方私赠第三者财产案: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6月,李某某与尚某某在朋友聚餐时认识,后发生婚外情成为情人关系。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1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尚某某5331元。2021年9月26日,李某某又通过微信、支付宝合计转账2万元给尚某某。罗某认为李某某在自己不知情情况下,基于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向尚某某赠与财物,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不仅损害妻子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依法支持了罗某的诉请。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典型案例。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与第三者存在违背婚姻的不正当关系,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侵犯了对方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又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案以司法裁判对不法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弘扬良好家风和社会风尚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

 

6.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肖某在自己10岁时因家中变故与母亲肖某某一起被安排到福利院生活,11岁时母亲与李某某结婚,肖某便和母亲与李某某一起在福利院生活,17岁肖某随继父李某某在奚滩某工厂做小工。后母亲与继父相继去世,二人在南陵还有一套房产登记在肖某母亲与继父所生的两个女儿名下,肖某认为自己应当享有继承权,故诉至法院。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证明肖某与继父李某某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判决肖某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审理的依法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继父母、继子女之间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根据规定,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该案原告肖某在尚未成年时即随母亲与继父李某某共同生活,作为未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的收入和生活能力,其成长需要家长的教育引导,母亲与继父李某某也是其唯一的家庭支柱,他们已经形成法律和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而继承权可以得到确认。

 

7.良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被告马某墙公司向原告良某公司采购大量玻璃瓶,良某公司依约履行了发货义务,但马某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40余万元一直没有支付,经良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起诉至南陵县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南陵县法院依法查封了马某墙公司相应价值的厂房,并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后,马某墙公司以保证企业正常经营为由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有关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厂房的查封,并提供了基酒和银行存单等相应等值担保物,申请变更保全标的物。南陵县法院立即审查被冻结的账户是否涉及公司基本账户以及被查封的厂房是否影响了企业正常申请贷款。为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保全措施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影响,南陵县法院依法及时裁定解除对马某墙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的查封,并变更裁定保全价值相当的其他标的物。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在履行冻结、查封等保全手段的同时,应注重企业合理请求,最大限度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南陵县法院依法及时裁定解除对马某墙公司有关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厂房的查封,并裁定变更等值保全担保物,保障了债务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8.司法建议巧解冒名婚姻登记案:原告吴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2005年,何某冒用了谌某的身份信息与吴某在南陵县登记结婚。吴某曾向四川省南部县法院起诉要求与谌某解除婚姻关系,南部县法院以吴某与谌某没有实际夫妻关系为由驳回了吴某的起诉,致使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法解除,真实的婚姻关系无法确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某以南陵县某单位为被告、何某为第三人向南陵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陵县法院经审查后依据相关规定,向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该单位经过审查后,按程序撤销了错误的婚姻登记,争议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解决冒名婚姻登记纠纷典型案例。由于多种原因,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以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影响了社会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陵县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不断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促进行政争议从实质上得到彻底有效解决,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的方式,纠正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解决了群众难题,既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又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9.苏嘉线缆破产案:芜湖苏嘉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嘉线缆”)因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自2012年起作为被执行人在浙江多家法院存在执行案件,涉案标的额高达近1.3亿元。因厂区由15家零星低效企业承租,法院无法通过强制手段对公司名下房地产进行处置,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利用。2022年6月1日,南陵县法院裁定受理对苏嘉线缆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南陵县法院首次启用破产专项资金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尽责,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突破来自债权人、托管人和承租户的多重阻力,最终与承租户就解除合同和搬迁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企业财产,该企业最终以2088万余元的价格实现破产财产变现最大化。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以破产程序推动化解执行难典型案例。该案历时半年,共盘活园区土地98.44亩,盘活厂房1.51万平方米,推动了“僵尸企业”快速有序退出市场,通过“腾笼换鸟”,助推县域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该案首次启用破产专项资金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尽责,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同时也是府院联动机制保障破产审判顺利开展的生动典范。

 

10.某融资担保公司申请执行案:在某融资担保公司向南陵县法院申请执行芜湖某塑业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中,涉案资产设定抵押前,被执行人已将抵押资产包含厂房、土地及机械设备在内一并对外进行了出租,且后续该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以该份租赁合同的租金设定了租金收益权质押合同。考虑到涉案资产租赁在设定抵押之前的实际情况,且该案双方当事人对租赁事宜并无分歧,申请执行人即抵押权人也认可该涉案租赁合同,南陵县法院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协调了三方利益,进行了涉案厂房、土地及机械设备的带租拍卖,充分保障了承租人合法权益。最终涉案资产在经过33轮竞价后由招商引资企业以947万余元价格竞得。

典型意义:该案是南陵县法院发挥执行职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一方面,通过善意文明执行,护航“六稳”“六保”,在抵押资产处置过程中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实现带租拍卖,确保承租企业生产经营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受影响,充分保障了承租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与政府对接,保障招商引资企业依法参与竞拍,充分实现了资产的盘活,通过优质资产入驻的方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