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23民初4796号
吴雄成:
原告叶林与被告吴雄成、章彩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雄成欠原告叶林租船费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被告并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LPR)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吴雄成赔偿原告叶林律师费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叶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800元),由被告吴雄成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皖0223民初4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人:黄旭初 0553-6822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