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8)皖0223执1846号
南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高运与被执行人王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家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俞高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家贵,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胡湾行政村王村自然村24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7610207096。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皖022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案立案标的511305.50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家贵准确财产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53-6918029
联系人:戴法官
执行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皖0223执3991号
南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庆芳与被执行人刘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裴庆芳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建康,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文阁村小汪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910263530。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皖0223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刘建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裴庆芳108516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建康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可实际执行的(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53-6828240
联系人:耿法官
执行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1)皖0223执3271号
南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龙与被执行人熊阿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阿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金龙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熊阿贝,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小王家花园1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101270035。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皖0223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熊阿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龙485046元。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熊阿贝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可实际执行的(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53-6828240
联系人:耿法官
执行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皖0223执362号
南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金兰、陈雅琴、陈木松、董新桃与被执行人张跃文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跃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陶金兰、陈雅琴、陈木松、董新桃提出悬赏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跃文,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姚义村李闸自然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008200839。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皖0223刑初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张跃文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陶金兰、陈雅琴、陈木松、董新桃赔偿款1462825.7元。凡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跃文提供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可实际执行的(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53-6828240
联系人:耿法官
执行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0)皖0223执1834号
南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新与被执行人章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金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朱晓新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章金根,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李村大树章自然村 43 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7906084614。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皖0223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截止到目前被执行人章金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晓新借款15268.22元。凡向本院提供线索使得案件得以实际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朱晓新承诺给予500元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53-6826752
联系人:郑法官
执行法院: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