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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如何寻求救济?

日期:2022-12-05 作者:叶明奇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邢某是某公司的员工,自20197月起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227月,邢某以202111月该公司擅自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且没有给自己办理社保手续造成一定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因没有缴纳社保造成的损失37700元或者进行补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邢某诉请的损失为被告公司应当代其缴纳的社保费用,双方对于案涉费用的争议属于单位欠缴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的范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法院据此驳回了邢某的起诉。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合法的自主经营权也应得到支持。对于用人单位欠缴或拒缴社保的情况,劳动者需向社保管理部门反映,由社保管理部门处理。而对于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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