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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借款人无继承人,生前住房按揭贷款谁来还

日期:2022-11-30 作者:宋代友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基本案情:2019226日,A银行与朱某宝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A银行贷给朱某宝340000元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为228个月(自2019226日至2038226日)。合同签订后,A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201975日,双方办理了按揭房屋抵押权登记。2019831日,朱某宝因疾病死亡。此后,该笔贷款一直处于逾期还款状态,2022411日,累欠贷款本金339342.02元。经A银行申请,2022321日,本院作出(2022)皖0223民特4号民事判决,判决指定B村委会为朱某宝的遗产管理人。B村委会收到本院(2022)皖0223民特4号民事判决并没有处理按揭住宅归还银行按揭贷款,A银行又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清偿贷款本息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宝在获得贷款后有义务按照约定按月足额向A银行归还贷款本息,但A银行至今仅收回657.98元贷款本金,故对A银行来说有权宣布贷款到期,提前收回余下全部贷款本金,即339342.02元。朱某宝因病死亡不能归还贷款是客观原因,并非主观违约,所以A银行请求朱某宝一方承担逾期还款、实现债权律师费等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合同为财产性合同,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而是否继续履行取决于朱某宝的继承人。然而,朱某宝并无遗产继承人,客观上导致无人继续向A银行归还余下按揭贷款。根据A银行申请,法院依法判决指定B村委会为朱某宝的遗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之规定,B村委会作为朱某宝的遗产管理人,有义务用其实际管理的朱某宝遗产清偿A银行债务。故法院判决:一、B村委会用其实际管理的朱某宝遗产向A银行清偿借款本金339342.02元及相应利息;二、A银行对B村委会管理的朱某宝名下的遗产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拍卖、变卖该房屋,并对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范围为上述第一项债权;三、驳回A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越来越多。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非正常死亡等原因造成意外死亡人数超过800万人。这种毫无征兆的死亡人数庞大,遗留下来的财产处理问题是相当困难和复杂。如何处理好该类人员遗产上的债务及发挥好遗产价值,民法典首次正式确立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利于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难题。本案系借款人因病意外死亡,导致其生前按揭借款无人归还,贷款人作为借款人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借款人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确认其无继承人但又要处理其遗产、债权债务的,可以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贷款人根据指定遗产管理人判决,起诉指定遗产管理人用其管理的遗产清偿贷款本息,从而保障贷款人的债权不受侵害。但对于贷款人要求因病去世的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导致的实现债权律师费等违约责任的请求,考虑到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系因病死亡,是客观原因导致逾期还款,并非主观违约,故对于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这样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财产进入市场进行流转,最大程度发挥财产价值,不造成财产闲置浪费,又体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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