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23执异43号
於可全:
本院在执行项兴甫与於可全、钱德照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异议人胡年生(案外人)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就异议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裁定如下:
变更胡年生为(2016)皖0223执17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