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皖0223破3号之二
2022年6月1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应当依法宣告破产。因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工作已完结,破产清算程序依法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裁定终结芜湖市金晟中空塑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