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23破6号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芜湖市国语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芜湖市国语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0月25日指定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担任芜湖市国语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芜湖市国语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芜湖市国语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芜湖市弋江区华仑外滩中心21层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41300;联系电话:胡伟俊,152122310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芜湖市国语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芜湖市国语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南陵县人民法院5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