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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民事案件方法之浅见

日期:2022-10-20 作者:万晓华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条: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查明案件的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是民事法官的法定职责,为此,笔者认为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需做到:

    一、庭前法官需仔细审阅当事人的诉状、提交的证据材料,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提出的诉讼请求、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具体审理时每一项都不能遗漏。庭审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一般需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原件,原件需要退回的,由法官审核后退回,并在庭审笔录或证据复印件上注明;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需要当事人陈述复印件的来源,以便于法官核实其真伪;当事人举出的电子证据需要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并当庭出示,笔录中需要注明相应的电子证据形成时间、人物、事件等等;当事人应对于对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进行全面的质辩,法官应当庭理出争议的焦点,进行着重审理。

   二、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对于证据(基本)举证完毕,该陈述的和辩论的也说了,法官需要再阅读案卷,进行梳理,进一步熟悉案情,对于案情需要精准把握,不能有含糊。需当事人回复当庭没有回答的问题或补充举证应当举证的证据和法官对其补充询问,对于当事人补充举证的证据应及时让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法官所做的这方面工作是符合民事诉讼法总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规定的精神,也符合当事人的心理期待。

    若第一次庭审基本事实没有查明,应尽快安排第二次庭审,做到查明案件事实或基本事实,这不能有死角,并对于没有查清基本事实的原因进行当庭或庭后总结,是当事人的原因还是当事人之外的客观原因或是法官自身的原因,若是当事人的原因,对于当事人该批评的要当庭予以批评,若是法官自身业务不熟所致,法官自己应及时补课学习,并对自己进行批评,(当然,对于无法查清的案件事实,可建议当事人撤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那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回复当庭没有回答的问题或补充举证应当举证的证据和法官对其补充的询问记录,是否存在虚假可能?一般不会,因为一般来说,第一次庭审各方当事人均已陈述、举证、质证或辩论,当事人回复当庭没有回答的问题或补充举证应当举证的证据和法官对其补充询问必然受到第一次庭审事实的制约,且法官也具有辨别真伪的能力和依法能行使调查权进行调查。因此,一般不必为此担心存在虚假情况。若万一当事人欺骗法官,故意举出虚假证据或做虚假陈述,法官应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

    实践中,极少数案件因案情比较复杂,第二次庭审法官对于事实或基本事实仍未查明,应尽快安排第三次庭审,直至查明案件事实或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上,法官对于当事人的请求和查明事实已经了然,清楚了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时,笔者主张先由各方当事人在质辩时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集思广益,法官再对照当事人诉请和查明的事实进行梳理和准确引用,若确实拿不准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应上专业法官会议和院审判委员会解决。

   四、说一说调解。调解应本着当事人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法官对于民事案件能调则调,特别是对于事实不易全部查明的案件、民事法律关系和适用法律可能存在争议的案件等,调解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科学办法,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也是实现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好方法。因此,法官应当充分运用法院已经对于案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释明该案结案将来当事人可能申请执行以后,法院会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等法院平台的力量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等等综合因素对于当事人进行调解,尽量让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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