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案例评析 > 民事案件

【典型案例】保险公司不能证明承保标的损害是第三者造成的,无权主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日期:2022-10-17 作者:宋代友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这是怎么回事呢?

罗某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时看见有人将车子停在路边一边拍摄视频一边往后退,便猛然按了一下喇叭,喇叭声惊吓了拍视频的人,于是双方产生纠纷并报警,此事不了了之。大半年后,保险公司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将罗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保险理赔款5662元。但罗某某辩称,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不是其碰撞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发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载明事发经过、车辆损害后果以及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仅有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警察签名,无罗某某签名。为慎重起见,承办法官电询了当天出警的交警,其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实没有让罗某某签字,因为当时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对罗某某做笔录,事故认定书事后也没有送达,现场录像也没有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之一,保险标的的损害是第三者侵权行为造成的。本案中,罗某某没有在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进行签名认可,庭审时否认交通事故是自己违章驾车造成的,并声称其从没有收到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记载的交通事故、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法院无法确认。保险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保险标的车辆的损坏是罗某某所为,保险公司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缺乏成立要件,故对其请求予以驳回。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