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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拖拉机,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日期:2022-09-27 作者:涂消消来源:民二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该情形属于第三者保险免赔事项为由,向法院起诉投保人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刘某持有B2驾驶证,其驾驶悬挂牌的自卸货车(即运输型拖拉机)在行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等受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车辆上路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后受害者家属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受害者家属30余万元。保险公司上诉,二审予以维持。现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上述赔偿款3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1.公安部门道路事故认定书载明刘某驾驶的案涉车系自卸货车,自卸货车是载货汽车的一种,刘某持有的B2驾驶证是能够驾驶该车的,且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缘由没有被告持该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2.即使案涉车辆属于运输型拖拉机,其主要作用是公路运输,其载货能力和速度与低速货车相近。刘某持有的是B2驾驶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附件1该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C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C2(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C3(低速载货汽车);C4(三轮汽车);M(轮式自行机械车)。虽然拖拉机与货车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管理,拖拉机驾驶证由农机监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部门核发,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不能驾驶拖拉机,但考虑到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拥有一定的驾驶经验,能驾驶大型货车的人员驾驶拖拉机并不必然增加其驾驶的危险性,因此,持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可驾驶与准驾车型机械性能相同、操作原理相同、载荷相当的拖拉机。因此,保险公司同样不能免除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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