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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网贷平台获取资金出借他人 借贷无效

日期:2022-08-18 作者:张友兰来源:何湾法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当前,网贷平台活跃,只要在手机上选定好借款产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审批通过就可以收到平台出借的款项,方便快捷。于是,就有人利用网贷平台获取资金出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南陵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通过网贷平台获取资金出借给他人而产生纠纷的案件。那么,人民法院对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本息的请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请看下文。

陈某与曹某、陈某某系朋友关系。曹某与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7月1日登记离婚后仍然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曹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陈某借款。陈某向曹某出借的资金来源于网贷平台借贷。2021年5月14日,曹某向陈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本人曹某今借到陈某现金200000元”。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曹某除应支付陈某在网贷平台上的借款利息,还应按月息2分向陈某支付利息。2021年8月24日,陈某某向陈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其与曹某系合法夫妻,就曹某欠陈某的债务愿意共同偿还。2022年3月31日,曹某与陈某在微信中确认,截止2022年3月31日曹某尚欠陈某债务190000元。此后曹某向陈某陆续还款2000元。之后,双方产生争议。陈某于2022年5月诉至南陵法院要求曹某、陈某某归还借款200000元及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支付利息。被告曹某辩称,借条200000元属实,但钱已基本还清,本金只欠一万多元,不包括利息;钱大多是用来赌博打牌,且利息极高,达到月利率10%;去年3月17日到今年的4月28日转账记录反映我一共转给他208229元,他转给我220059元;原告说我还欠他本金188000元,这个数字是我们之前私下协商的,考虑到个人感情以及网贷利率太高才定了这个总数字,是不再计算利息的,也没说多长时间还清。被告陈某某同意与曹某共同归还案涉债务。

该院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或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陈某出借给被告曹某的借款资金来源于网贷平台借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查明陈某因案涉借款获利30000元。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在微信中一致确认的截止2022年3月31日曹某尚欠陈某债务190000元,扣除其后还款2000元以及陈某因上述借款获利30000元,曹某应向陈某返还158000元。陈某某应依承诺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涉借贷无效,对陈某提出的利息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判决曹某、陈某某共同向陈某返还15800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已于2022年6月底生效。

    此案判决不仅教育了当事人,亦告诫了其他意图通过网贷平台获取资金转贷他人获利的出借人,网贷平台获取资金转贷他人不可取,得不偿失。同时我们还应当谨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将存在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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