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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重新出具借条载明的借款是否应当予以归还

日期:2022-08-15 作者:张友兰来源:何湾法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借款后归还了部分本息,借款双方经过结算后,又由借款人重新向出借人出具借条,那么,对于该重新出具的借条约定的借款是否应当予以清偿?也许有人会说,重新出具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条约定的借款系对前期借款还款的结算,当然要予以清偿。事实如此吗?其实不然,请看南陵法院受理的这一起案件。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桂某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桂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俞某某借款3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5%。桂某某在借款后陆续向俞某某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8年6月8日,共还款605000元。2018年11月19日,桂某某在俞某某的要求下,就上述借款重新向俞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俞某某200000元。此后,桂某某自2019年起陆续向俞某某支付90000元后未再支付款项。俞某某遂于2022年6月以桂某某尚欠其借款11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为由诉至南陵法院要求其归还。桂某某辩称,俞某某要求支付的是高利息,不应当受法律保护,其已经还清了俞某某的借款,请求法院驳回俞某某的诉讼请求。

南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2011年,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重新出具借条时间为2018年,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因此,对于桂某某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折抵本金。本案案涉借条于2018年11月19日出具,经计算,案涉借款即使按照年利率36%计算支付利息(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于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利率标准不超过年利率24%),也已经于2017年11月9日将本息全部清偿完毕(经计算,截止2017年10月19日,桂某某共计向俞某某归还借款本息585000元,仅欠借款本金7555.67元;随后桂某某又于2017年11月9日向俞某某支付10000元,其所还金额已经超过了桂某某尚欠的借款本金7555.67元及按照年利率36%计算产生的利息226.67元)。本案桂某某向俞某某出具的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系于借条出具日即2018年11月19日对本案借款的结算,双方并未发生新的借款,而案涉借款在借条出具日之前发生的借款本息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故俞某某在其后于2018年11月18日就案涉借款要求桂某某重新出具借条约定的借款,超过了法律保护范围,俞某某要求桂某某归还借款,不应当予以支持。驳回原告俞传金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于2022年7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由此可见,重新出具借条虽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条约定的借款系对前期借款还款的结算,但若所约定的借款超过了法律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对出借人提起的还款请求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出借人请求借款人归还的借款未超过法律保护范围,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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