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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为企业发展铺路搭桥

日期:2022-05-26 作者:吴云来源:民一庭 阅读次数:字体:[] [] []

近年来,南陵县法院积极探索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完善自动履行的正向激励机制,通过依法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等方式,不仅减少了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同时改善了全社会的信用环境,用法治力量加强信用机制正向激励,引导全社会树立诚信风尚。在2022520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向某生物能源公司出具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

某生物能源公司因承包某绒材公司羽绒生产污水处理相关工程,与某绒材公司发生纠纷,后某绒材公司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南陵县法院一审判决某生物能源公司向某绒材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76万元及相应利息,某生物能源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在该案进入强制执行前,某生物能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提出要求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的书面申请。承办法官张国萍经过审查,决定对该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企业采取正向激励措施,对企业的申请予以准许,为企业办理融资和相关许可提供了便利,该企业表示感激。

    《主动履行证明书》类似于结案证明,但又不同于结案证明。它区分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主动履行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动履行两种不同的履行方式,是结案证明进一步细化的结果。这也是法院对涉诉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的一种正面回应,以此引导更多的当事人严格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带来更多的失信与不便。

    信息化的今天,司法公开越来越普遍,个人或企业涉案后,如果不谨慎对待,在贷款办理、征信评估等方面可能会受到负面影响开具《主动履行证明书》,肯定涉案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为主动履行义务的企业及个人在经营发展方面提供信用“背书”,有助于培养广大公民和企业的诚信意识,营造“守法诚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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